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07.10.2015 19:42
本文来源: 扶贫办
现将《安徽省“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九月九日
安徽省“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21号),探索“雨露计划”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途径,不断创新“雨露计划”培训方式和内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是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大中专院校就学的一项扶贫助学行动。
第三条 “行动”是“雨露计划”重要内容,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扶贫部门牵头,财政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对象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报账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行动”资助对象为在下列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
1、中等职业学校;
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3、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生)。
第五条 “行动”资助对象要符合下列条件:
1、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2、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不低于一学年;
3、是高等院校学生的,为全国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4、申请资助学生所就学的学校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教育机构;
5、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资助资金由各县(区)在到县扶贫资金中自行安排。各县(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县(区)扶贫资金的规模,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行动”资助的规模和范围。
第七条 “行动”列入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行动”资助按学年实施,资助生活费或学费。
第九条 资助标准和年限由县(区)扶贫办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县(区)贫困学生数量、扶贫资金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条 统筹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贫困学生每学年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十一条 “行动”实施的具体形式和方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行动”资助由贫困家庭申请,填写《“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申请表》(附表1),由所在乡镇扶贫工作人员集中送县(区)扶贫办登记,并附申请受资助人下列资料:
1、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原件;
4、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区)扶贫办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照年度建档立卡中的贫困人口档案,进行逐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确定后,由县(区)扶贫办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的相关资料送县(区)财政局进行复核,按照《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账。同时附下列资料:
1、安徽省“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申请表;
2、安徽省“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 受资助学生花名册(附表2) 。
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局复核后,县扶贫办将拟资助的对象,在能够覆盖本县(区)农村的媒体上以及受资助对象所在乡镇、村和村民组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7天。
第十六条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县(区)扶贫办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到贫困户。公示结束后,由县(区)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办最后核实的名单,按本县(区)确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账户。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动”的档案管理工作,全面建立资助对象的相关信息纸质和电子档案,报账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将年度“行动”实施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举报事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予以立即追回。
第二十一条 该项工作纳入年度扶贫绩效和扶贫办系统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文来源: 扶贫办
07.10.2015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