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6〕64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2016-43.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