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出台

27.04.2015  10:45

  4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日前出台。办法对自然灾害救助体制、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制度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应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救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助演练。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启动或提请本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应急物资等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巨灾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自然灾害保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受灾地区政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鼓励、引导受灾人员自行安置。因灾发生居民住房损毁的,受灾地区政府应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修缮,并根据损毁程度、受灾人员经济条件等情况,给予适当资金和物资补助。补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恢复重建居民住房补助对象按受灾人员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及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定等程序确定。

  受气候、地质和水系等方面因素综合影响,我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在与自然灾害长期抗争过程中,各地积累很多经验,如省、市、县全部建立减灾救灾委员会,在全国率先实施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企业代储制度等。“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使这些成功经验上升为定型制度,有利于提高灾害救助规范化水平,最大程度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汪国梁 李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