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细化非煤矿山企业的禁止性行为

19.11.2014  00:40

  中安在线讯 11月18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开幕。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解正波作的关于《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草案修改稿调整了条例名称,明确了非煤矿山建设核准和备案项目的范围,细化了非煤矿山企业的禁止性行为,增设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服务管理的内容。

  记者从条例中看到,该条例所称的非煤矿山,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外的矿山。条例规定,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取得矿山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条例规定,非煤矿山生产不得有以下行为:超层越界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恢复原状。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记者汪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