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16.10.2014  09:43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针对我省气候资源的突出优势和分布特点,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强化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本报今日对此详细解读。

   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解读

  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

  作为一种宝贵的可再生资源,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社会参与、加大宣传力度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意识,有利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在总则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意识。

  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行为规范”的审议意见,《条例》明确,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避免气候资源信息垄断,防止花钱买资料——

  气候资源公共信息平台社会共享共用

  原文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

  -解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为气候资源监测提供必要保障。对气候资源进行监测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气候资源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共享,避免气候资源信息的垄断,防止气候可行性论证演变成花钱买资料。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气候资源监测信息,有利于气候资源的社会共享及其开发利用和保护。 《条例》因此创设性地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监测状况,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年度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状况公报。

  《条例》还指出,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和预测,编制气候变化影响年度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气候变化影响报告,组织编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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