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
记者从9月30日上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尚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省先行制定的《条例》遵循统筹推进、创新驱动、融合发展、资源共享、惠及民生、保障安全的原则,为全省信息化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电子政务是信息化的重要方面,《条例》为此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规范、共享目录,完善交换共享体系,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公平接入和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理、人口、法人、经济、信用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工商、税务、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质检等业务数据库。同时整合行政、服务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定在线公共服务指南,建立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网上申报、办理、咨询等服务。
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增强信息技术服务“三农”能力,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设“农业农村信息化”专节,对政府推进信息化与农业生产的融合、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农村电信普遍服务工作等作出规范。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公众通信、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增强服务能力,将公众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实行城乡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安全,《条例》明确,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若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