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关于施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安徽省科协九届六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2月26日起正式施行,特此通告。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3月2日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省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省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省级社会团体。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具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20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一定数量的单位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等活动。
(五)具有开展科学论证、决策咨询、人才举荐、科技表彰、科技服务等活动的能力。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合法的经费来源,能够支撑社团持续健康发展。
二、入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加入省科协的省级社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省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申请加入省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省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
2.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3.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5.社团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加入省科协的公函(由省科协业务主管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不需要);
7.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申请加入省科协的决议或纪要;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9.省科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省科协受理社团的入会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经省科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定。
(四)经批准接纳的社团,由省科协正式行文批复。
(五)社团加入省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三、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省科协代表大会;
2.参加省科协的活动;
3.对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4.获得省科协的有关资料;
5.获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6.有退出省科协的自由。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省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接受省科协领导;
3.执行省科协决议和决定;
4.承担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5.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四、退会程序
团体会员退出省科协,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如果有)同意后,向省科协提出书面退会申请,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
五、附则
(一)团体会员凡严重违反《省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二)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经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