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业务工作相关指标数据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科协业务工作相关指标数据通报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24日省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科协办公室反映。
首次数据(1-6月份)请于7月14日前报送。
联系人:席蕾、纪光水
电 话:0551-62661726、62661725
传 真:0551-62655031
Email:[email protected]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5月6日
安徽省科协业务工作相关指标数据
通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三服务一加强”职能,加强工作交流,营造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结合省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和通报范围:各省辖市科协,省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相关指标解释及数据的收集提供
(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举办国内学术会议数:指本年度以来省辖市科协或所属市级学会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综合交叉性、专项性高端前沿等系列学术研讨会、交流会、报告会和论坛等数目。数据由各省辖市科协收集汇总并提供。
2、提供决策咨询报告数:指本年度以来省辖市科协或所属市级学会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篇数。数据由各省辖市科协收集汇总并提供。
3、建立学会服务站数:指省辖市科协或所属组织协同有关单位在本地区建立的学会服务站、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计划基地、企会协作创新联盟等服务载体数目。数据(含所辖县、市、区,包括省直管县,以下同)由各省辖市科协收集汇总并提供。
(二)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4、举办科普宣讲活动次数:指本年度以来省辖市科协或所属组织单独或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展览、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巡展等科普宣讲活动次数。数据(含所辖县、市、区)由各省辖市科协收集汇总并提供。
5、省级以上科普示范县(市、区)数:指由中国科协或省科协命名的、在示范期限内的科普示范县(市、区)数。同时获得中国科协和省科协命名的科普示范县(市、区)只算一个,不重复计数(以下涉及省级以上的也按此方法计数)。数据由省科协科普部提供。
6、省级以上科普示范单位数:指由中国科协或省科协命名的示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的总数。数据由省科协科普部提供。
7、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竞赛获奖数:指本年度以来由中国科协或省科协组织或牵头组织举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交流会等获奖数。数据由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提供。
(三)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8、宣传科技工作者人次:指本年度以来省辖市科协或所属组织单独或牵头开展的,以报告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其他形式宣传科技工作者的人次。数据(含所辖县、市、区)由各省辖市科协收集汇总并提供。
9、表彰奖励科技工作者人次:指本年度以来省辖市科协或所属组织正式行文表彰奖励(含命名)的科技工作者人次。一般的表扬鼓励和专门针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不统计在内。数据(含所辖县、市、区)由各省辖市科协收集汇总并提供。
(四)加强自身建设
10、市级学会数:指省辖市科协所属、并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数量。数据由各省辖市科协收集汇总并提供。
11、科协基层组织数:指在本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协(科普协会)数(不含农技协)。数据(含所辖县、市、区)由各省辖市科协收集汇总并提供。
指标数据由提供者收集汇总后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科协办公室。数据要确保准确性,并要与中国科协综合调查统计年报有关数据一致。
第四条 省科协办公室在数据收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通报。通报的数据仅供省科协系统工作交流参考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