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原副局长李玉良因受贿罪获刑六年

05.06.2014  11:26

  一包食盐,小小的包装袋并不起眼。可是,它却成了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原副局长李玉良的发财“敲门砖”。昨日,省高院公布了李玉良受贿案的审判详情,李玉良因受贿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玉良今年53岁,被捕前任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逮捕。

  合肥市中院一审查明,李玉良曾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公司)总经理,分管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生产等业务。 2003年7月,卢某成立生产食盐包装箱的合肥玉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安公司”),时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局长的张某某(已判刑)、李玉良及银华公司副总经理彭某均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2005年5月,李玉良等三人同时从玉安公司退股,卢某给每人补偿费各1万余元。数月后,卢某考虑到公司在生产经营上需要李玉良的支持和关照,送给李玉良30万元。 2009年8月,李玉良在得知张某某受到纪委等部门查处后,将30万元退还卢某。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玉良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玉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同时,对李玉良犯罪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