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 明年元旦起实施

21.11.2015  15:08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21日讯(记者:陈晨) 11月19日下午,《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每年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今后每年的11月6日将被定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于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在明确各级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的同时,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止破坏湿地行为的规定。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遭到破坏、被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区,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吴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湿地生态红线。推进城市既有湿地的恢复和建设人工湿地,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采煤塌陷区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今后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垦、建造建筑物、排放湿地水资源、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等十种行为被禁止,违反规定,不仅被责令恢复,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 编辑: 江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