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02.04.2015  00:51

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安徽省文化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厅

                                                                      2015年3月30日

 

 

 

安徽省文化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扎实推动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坚持依法督查、围绕中心、实事求是、改进作风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职责任务

(一)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文化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目标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四)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五)全省文化工作会议以及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六)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网友留言、厅长信箱、信访事项等办理情况;

(八)按照规定应该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四条 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厅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统筹协调,处室局分工负责的督促检查机制,分工落实督促检查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监察室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责任落实机制。各处室局是抓落实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围绕中心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并推动落实。

(三)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实现全过程、动态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全程跟踪落实,确保督查任务落实到位。

第五条 督查程序

(一)立项。办公室根据督查工作任务,对需要督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交办。办公室及时将督查事项交有关主办、协办处室局办理。

(三)承办。处室局收到督查事项后,应当按照要求尽快办理。如认为督查事项不属于本处室局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与办公室沟通,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四)督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并通过催办的形式,督促承办处室局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反馈。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及时反馈。多处室局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处室局统一汇总反馈。督查事项因故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处室局应当在反馈时限前,向办公室说明延期办理原因、已办理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等,必要时可以作阶段性反馈。

(六)复核。办公室要认真复核承办处室报送的办理结果,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处室补办或退回重新办理。特殊事项报厅长审核。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条 办理时限

(一)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处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无明确时限要求的,特急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提电报应当在收到的当天办理完毕。

(三)上级印发的重要文件和厅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3个月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 通报问责

办公室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开展检查,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查结果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每季度汇总分析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并予通报。对落实不力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整改。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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