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801号提案的答复
皖国土资函〔2016〕1291号
赵洪波委员并附议人: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采煤沉陷区搬迁用地报批征收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用地工作,近几年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为解决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难题,我省多次向国家争取塌陷区用地政策,通过实行“先行用地、据实报批、先使用后复垦”等优惠政策,统筹解决全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建设用地1.9万亩,淮南市村庄搬迁历史遗留问题的用地难题基本得到解决。但随着煤炭开采的继续,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缺口仍然较大,经过我省多次向国土资源部的汇报争取,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了《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土地整治工作方案》,同意2013年至2017年每年新增我省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专项用于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2013至今,淮南市共申报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报件12批,经省政府批准的报件有8批,批复同意使用用地3347.44亩,有效解决了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难题。
二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6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皖北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4﹞18号)文件精神,我省每年安排到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保有不少于5%用于美好乡村建设。省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要优先安排被拆迁农户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农村预留不少于10%的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指标。
目前,我们支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用地的现有政策是:
对于塌陷区未征收塌陷土地,且仍作为水域、林(园、绿)地使用、不改变农用地属性的,可以采取“只征收所有权不转用农用地属性和用途”(所谓“只征不转”)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并将征收塌陷区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参照征收土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渠道和途径办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同时,我省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土地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明确要求推进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土地整治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坚持按程序公开操作。采煤企业要科学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尊重民意的原则及时组织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先搬后采”政策,按照采场布局和生产进度,提前2年向县(区)人民政府提交采煤塌陷影响村庄报告,拟定上报村庄搬迁计划。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在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会同采煤企业,认真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区实施规划,加强与矿山企业沟通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商解决村庄搬迁安置土地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整治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185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