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07.10.2015 19:42
本文来源: 扶贫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发展产业、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扶贫办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省、市扶贫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备案和监管。
第二章 前期准备和立项 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制定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市、区)扶贫办。
第五条 县(市、区)扶贫办依据本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应包括本县(市、区)三年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查。列入扶贫项目库、财政发展资金投入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须进行事前评估。
第六条 县(市、区)扶贫办于每年元月底以前,按照本地上年度财政发展资金总量120%的资金规模,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开展立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扶贫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扶贫办在省财政发展资金下达到县的20日内,根据资金规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四章 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 第十条 扶贫项目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及时将审定的项目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纸、电视等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县(市、区)扶贫办应将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项目在进行公告公示的同时,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省、市扶贫部门。省、市扶贫部门应在公告公示期内,发现项目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要求的,要在公告公示期内及时告知县(市、区)扶贫办。对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部门。同时,须将县级年度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公告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办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市、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村委会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批复后的10日内,将本村年度项目计划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村内进行公告公示。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县(市、区)扶贫办不得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村级扶贫项目原则上由村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分别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市、区)扶贫办统一聘请。
第十九条 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15日内,须成立由扶贫、财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制定。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扶贫办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市扶贫部门要定期进行项目督办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省扶贫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扶贫项目专项抽查。定期或专项监督检查,须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上级扶贫部门和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发展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须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要接受社会监督。扶贫部门要对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市、县(市、区)扶贫办可设立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市、区)扶贫办每季度末向省、市扶贫部门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15日前,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市两级扶贫部门上报本地上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县(市、区)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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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15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