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家媒体报道安徽省工商局对不配合反垄断调查企业进行处罚一案

22.10.2015  17:33

  日前,安徽省工商局就相关企业不配合反垄断调查做出行政处罚,《中国工商报》、凤凰网、新浪网等多家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全文如下:

  安徽开出全国首张不配合反垄断调查罚单

  本报讯 (记者 倪泰)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拒绝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被处罚20万元。近日,安徽省工商局在官网公示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全国工商系统开出的首张不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罚单。

  2015年2月5日,安徽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信雅达工程公司等3家公司在安徽区域销售支付密码器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6月18日,安徽省工商局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信雅达工程公司送达调查通知,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自2010年以来在安徽省推广支付密码器有关协议、单证、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截至7月3日期满,当事人未提供任何相关材料。7月8日,省工商局再次向信雅达工程公司送达了《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限其3个工作日(截至7月13日期满)内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截至7月14日,信雅达工程公司仅寄送一份表达其不构成垄断行为的《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局反垄断调查的申述意见》,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以上事实,安徽省工商局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向信雅达工程公司送达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9月10日,信雅达工程公司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但在7天之后又提交了《行政处罚放弃听证申请书》,放弃了听证。

  安徽省工商局认为,信雅达工程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行为。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安徽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信雅达工程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记者查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信雅达工程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上市企业,所在地在杭州。

  有专家指出,信雅达工程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在此案调查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先后两次向其直接送达了调查通知,并两次电话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截至期限届满,信雅达工程公司仅提供一份申述意见行使了其陈述的权利,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其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义务。这反映了我国部分企业对《反垄断法》不熟悉、不关心,法律意识淡漠,以致拒绝反垄断调查的现状。一方面,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在查处企业垄断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行政指导,向经营者大力普及《反垄断法》;另一方面,经营者应熟悉《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反垄断调查程序,在接受反垄断机构调查时应予以配合,依法查找自身经营存在的风险与不足,莫要因为不懂《反垄断法》付出代价。

  相关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超过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转自《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