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07.02.2015  02:49

      8月19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开门立法,积极回应百姓关切

      当前,空气污染已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迫在眉睫。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共有14个代表团的516名代表提出与此相关的议案或建议。 “在省人代会上,70%的人大代表提出同一问题的议案、建议,是历史上没有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告诉记者。

      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原计划的调研论证类项目调整为提请审议类项目,并列为今年的自主立法工作重点。随后,立法工作启动,省人大常委会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条例》立法意见。起草小组在充分梳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内容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并进行了五次修改。

      7月份,经过调研论证、研究吸纳修改意见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起草小组对各方面提出的324条意见进行了研究吸纳,最终形成草案,于8月19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可以使《条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为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法律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对此表示。

立法创新,加强区域间联防联控

      作为立法实践的创新之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我省参与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的首个立法项目。草案内容因此包括了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为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等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预警应急等措施。

      推动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是草案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草案要求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此外,草案明确指出,空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

全程监管,实行严格防治制度

      大气污染成因复杂,草案制订因此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分四章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移动源废气排放、扬尘以及秸秆焚烧等多污染源治理等,分别进行了规范。

      为“出重拳”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草案要求制定严格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和处罚措施。根据草案,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发布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据介绍,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草案按照违法必究原则,设置了处罚条款;采取停产停业、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和治本的处罚措施;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规定“按日处罚”;细化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和处分种类,突出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信息来源: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