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 皖政〔201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目录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修订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或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事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燃煤、燃气、资源综合利用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电网工程: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500千伏及以上的交流项目和跨市的110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的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外,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通航段)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项目外,其他跨长江、淮河公路项目和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市航道工程和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除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外,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铁矿开发、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新(扩)建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对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主题公园项目,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等级。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其中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八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八条的规定核准。
十、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