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10.06.2014  1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至21日进行。现就我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5年应届毕业。

我省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利辛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颍东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裕安区、舒城县、石台县、金安区、怀远县、定远县、太和县、涡阳县、郎溪县和界首市等27个县(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法律专科学历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劳教管理(旧专业,今年劳教管理专业取消,曾取得劳教管理专业毕业证书的仍可以报考)、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动改造学(旧专业)、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学历条件具体要求

1、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2014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书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并做出相关承诺。

3、对于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参加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的2014年本科毕业生,可以先行报名,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考院校出具可按时毕业的证明。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的当年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报名人员报名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必须经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验。凡在该网站进行查验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学历,其学历证书持有人必须在司法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适用范围以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准,报名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地方户口簿,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相一致。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办理。

我省只设汉语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并做出相关承诺。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凡上传的电子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上传,直至符合要求。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五)考试费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费函(2007)98号和皖价费(2012)85号文件规定,2014今年我省每名考生交纳司法考试费230元,报名人员须准备已开通并可供网上支付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我省不再接受现场交费。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内,使用可以网上支付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试费。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和考试成绩通知单。

交纳考试费需开具财政票据的,应于报名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确认,并在10月10日至18日工作时间内,到报名所在地市司法局凭身份证和准考证申领。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5日至9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必须完整清晰,能够完整正确识别照片的面部特征和相关信息。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下载打印服务。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必须凭准考证和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携带的身份证件种类或所载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要按规定对号入座、 粘贴条形码 和填涂作答;不得随身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共同营造诚信参考、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考区设置

今年我省共设置9个考区,分别为:合肥市考区、宿州市考区、蚌埠市考区、阜阳市考区、六安市考区、马鞍山市考区、芜湖市考区、铜陵市考区、安庆市考区,共9个考区。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5日晚20时至9月29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在报名时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安徽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报名人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询问国家司法考试政策。

安徽省司法厅 0551—62215048

合肥市司法局 0551—65626278

淮北市司法局 0561—3053671

亳州市司法局 0558—5555287、5555288

宿州市司法局 0557—3029481

蚌埠市司法局 0552—2043453

阜阳市司法局 0558—2295722、2254822

淮南市司法局 0554—6612093

滁州市司法局 0550—3023020

六安市司法局 0564—3379308、3288216

马鞍山市司法局 0555—2426312

芜湖市司法局 0553—3878961

宣城市司法局 0563—3010436

铜陵市司法局 0562—2833313

池州市司法局 0566—2811883

安庆市司法局 0556—5701523、5701537

黄山市司法局 0559—2355357

 

 

安徽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