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7.03.2015  01:23

  今后安徽省内的钢铁、有色、化工等非煤矿产开采有了严格的地方性法规,违规开采不仅会面临停业、关闭的处罚,政府直接责任人还可能被开除。3月36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安全事故频发行业管理工作缺位

  据了解,非煤矿山主要包括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是安徽省钢铁、有色、化工、水泥、玻璃等主要产业的源头,对于马钢集团、铜陵有色集团、海螺集团等大型企业都以非煤矿山为基础。

  由于省内部分地区的非煤矿山布局散乱、生产设备简陋、技术水平低、人员素质差、相互恶性竞争,滥采滥挖,导致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突出。

  由于非煤矿山行业涉及矿山建设、资源开采、地质生态、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在上一轮的机构改革中,有关工业主管部门撤消后,导致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缺位,矿山主体工程的建设和生产长期无人管理。

  从严管理开采行为:

  严格准入条件、设置开采红线

  如何才能取得非煤矿山开采资格、哪些地域不能开采,哪些行为不能做,条例给予明确的规定。

  条例对于非煤矿山项目建设,设定5条准入条件,必须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条例规定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取得了资格,并不意味着开采可以“任性妄为”,条例规定,非煤矿山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不能采取生产图纸造假、图像不符,对于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更不能违规开采。

  此外,非煤矿山项目核准,更加尊重所在地公众代表,规定核准机关应当采取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意见。

  安全事故的处理

  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矿山开采安全问题牵挂人心。条例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还要报告本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企业还要建立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非煤矿山企业还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违法行为的处罚

  包庇非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将会被开除

  条例的出台,对有关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的,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竣工的,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履行责任的,会被责令关闭、治理恢复。对于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将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对于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的、发现非法行为并进行包庇的等行为,直接主管人员会被记过或者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撤职或者开除。(记者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