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地灾区村民建房规定

25.06.2014  11:30

  日前,《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出台,弥补了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居民搬迁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权益等问题制度层面的不足。

  按照《规定》,我省农村村民搬迁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各地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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