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18.11.2014  17:48

  办法里提到,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公共资源交易将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办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今后无论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还是土地出让等哪个行业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由一家执法单位进行执法、处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

  办法规定,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从业者违法行为将被记录和公开

  此外,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干预交易活动;违反规定收费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以往是易滋生腐败的领域。11月17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安徽省将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市场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