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16.11.2016  14:32

  日前,省政府出台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在全省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均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出台的认定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认定细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由其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他人提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居)委会应主动帮助申请。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主要有基本生活救助、基本医疗保障、丧葬救助等。实施意见要求向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给予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全额资助救助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救助供养对象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对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人员,还给予住房、教育等方面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通过供养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企业)等,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走访、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到相应机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救助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