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04.2017  21:52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预案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应急响应程序。

针对近年来我省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新版预案对省级层面不同应急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如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 生活 救助人口等,作出相应调整,与国家预案启动条件有序衔接。以Ⅰ级响应为例,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等情况之一,即可启动。

新版预案对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灾害响应措施、灾害损失评估、各项救灾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市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市级政府及民政部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及省民政厅。对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省民政厅和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