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安排,《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完善后将由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16年7月1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1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551-63608970,63608520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6月5日
安徽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融合创新、资源共享、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信息化发展有关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质监、公安、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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