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02.09.2014  17:19

——2014年2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薛江武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3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平安安徽、和谐安徽、法治安徽建设,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转变观念、规范执法、提升能力、增强公信为抓手,忠诚履职、务实创新,开启了新的发展篇章。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22746人,同比下降9.8%。提起公诉47216人,同比上升8.5%。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561件2061人,同比分别上升29.5%和17.5%。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10066件,同比上升36.7%。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721人,同比上升119.8%。执法办案总体呈现力度加大、质量提高、健康平稳的良好态势。
      一、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全省大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紧扣省委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加主动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全省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用心用力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金融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嫌疑人 2799人。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起诉制假售假等犯罪嫌疑人508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依法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先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38件。围绕经济建设重点领域,深化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和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开展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专项预防,促进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
      大力加强生态司法保护。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共起诉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嫌疑人647人。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坚决查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立案侦查涉及环保资金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执法等环节的职务犯罪133人,立案侦查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违法发放矿产许可证等职务犯罪74人。围绕重点领域职务犯罪高发问题形成专项分析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强化行业治理,促进生态强省建设。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主动了解企业司法需求。严厉打击利用国企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坚决打击侵犯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加强平等保护。依法妥善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注意执法方式方法,慎重把握办案时机,慎重扣押涉案款物,慎重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和保障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持执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和谐安徽建设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扎实做好惩治犯罪、维护民利等工作,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整治行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年共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19775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诉148人。积极参与网络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散布谣言、网络诈骗等犯罪。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捕1102人、不起诉847人,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86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
      坚决惩治危害民生犯罪。坚持民生优先导向,集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危房改造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1173人,占立案总数的56.9%。着眼于促进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组织开展查办政策性补贴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行动,立案侦查农机、燃油、生猪养殖补贴等领域职务犯罪146人。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112人。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9件,切实维护民生民利。
      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加强控申接待窗口建设,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包案责任制、带案下访巡访制度,真心倾听群众诉求,真诚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9038件,同比上升22.5%。坚持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积极开展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工作,引导群众理性、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全年有1745件刑事申诉案件和1671件民行申诉案件在检察环节息诉罢访。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在乡镇社区设立检察室、检察工作站,参与社会治理、加强执法监督、受理群众诉求。积极开展刑事司法救助,先后救助刑事被害人2022名,发放救助金581万元,努力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三、加大办案力度、注重惩防一体,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严惩腐败的部署要求,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
      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全年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575人,同比上升12.8%;渎职侵权犯罪486人,同比上升35.8%。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立案侦查大案1278件,同比上升43.1%;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25人(其中厅级干部14人),同比上升73.6%,职务犯罪有罪判决率达100%。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立案查处行贿犯罪243人,同比上升66.4%。突出查办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土地领域163人、工程建设领域489人、征地拆迁领域143人。严厉查处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526人、司法人员85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于那些案值虽小,但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情节恶劣的案件,态度坚决、毫不手软,先后立案侦查农村基层干部717人,同比上升30.1%,形成了强大的办案震慑力。
      大力提升侦查能力。适应修改后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转变办案方式,提高侦查技能,规范侦查行为。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建立侦查信息查询平台,深化线索评估管理,注重做好初查工作,实现办案重心前移。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对行业性、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全省统一管理线索、统一指挥侦查、统一调配人员,提升协同作战能力。省检察院发挥办案龙头作用,先后带领有关市县检察院在土地、环保、公路、质监等领域深挖了一批窝案串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坚持惩防并举,更加注重预防,结合办案加强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3121件。省检察院与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共同部署,在涉农资金管理领域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推动各级主管部门强化资金审查,堵塞管理漏洞。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百场讲座进乡村”活动,举办讲座1167场次,16.4万名乡镇干部、农村“两委”人员接受教育。全面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深入剖析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加强预防宣传,各级检察院先后深入机关、企业、学校开展警示教育4000多场次,大力推动标本兼治方针的落实。
      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安徽建设
      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强化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2142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479件次。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354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裁判不当的案件提出刑事抗诉259件。针对修改后刑诉法扩大出庭范围的实际,克服案多人少矛盾,严格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先后派员对14621件简易程序案件、1363件二审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促进公正审判。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制定《关于深入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履行修改后民诉法赋予的监督职能。全年审查终结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163件,提出民事行政抗诉 310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36件。依法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提出纠正民事执行不当建议1471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2430件申诉案件,耐心做好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健全同步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减、假、保”不当、久押不决、交付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强化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省检察院直接审查137件、依法监督纠正27件。与有关司法部门配合,清理久押不决案件30 件70人;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督促不符合留所服刑条件的114名人员全部交付监狱执行。注重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3118件次。严肃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中的职务犯罪,促进了依法文明监管。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全面贯彻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认真反思冤假错案成因,深刻汲取教训,制定落实检察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七条措施, 规范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依法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22件。检察机关先后对269件存在证据瑕疵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检察环节因证据不足不批捕2046人,不起诉419人。加大对确有错误裁判的监督力度,在省检察院持续监督下,于英生故意杀人案依法得到纠正。
      五、转变执法理念、严格实施“两法”,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认真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抓住影响规范执法的突出问题,明确用力方向,实行倒逼机制,执法办案更加规范精细。
      树立规范执法理念。大力开展“两法”学习培训,引导干警树牢程序意识,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树牢铁案意识,把案件质量作为执法办案的生命线,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树牢时效意识,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全年集中清理办结公诉环节积案2178件,清理办结民行积案1255件。
      完善规范执法机制。制定办理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和解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指导意见,明确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强化办案质量预警,建立案件评查机制,开展捕后撤案、不起诉、无罪案件专项调研,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推行案件集中管理,124个检察院成立案管专门机构,三级院普遍设立了案件受理服务大厅,统一受理案件,严格流程管理,强化动态监督,执法办案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完善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自身公正执法。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狠抓检务督察,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确保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省检察院先后对48个市、县院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制定督查工作办法,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制度执行力。
      六、改进工作作风、夯实基层基础,促进过硬队伍建设
      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着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按照中央、省委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注重开门纳谏,先后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93场次,征求161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坚持立行立改,部署开展5个专项整改活动,推出43项整改措施,制定完善61项规章制度,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检察人员执法为民意识得到加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30条意见,整会风、改文风、转作风、树新风。省检察院机关发文数量、三公经费同比大幅下降。坚持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廉洁从检教育,加大正风肃纪力度,着力整治庸懒散奢,检察队伍作风形象进一步好转。
      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加强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强化人才引进工作,全省共统一招录新进人员425 名,省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遴选6名民行和侦查专业人才。强化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以业务骨干和执法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全省累计培训检察人员1.5万人次,省检察院直接培训3347人次。强化人才培养选拔,5名干警在全国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监督员业务竞赛中获奖,10名干警被评为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187名干警被确定为市级院业务尖子,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全面加强基层基础。积极争取省委重视支持,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推动解决制约基层检察发展的突出问题。全年共为基层定向招录351人,基层空编比例明显下降,专职检委配备数同比增加一倍,队伍年龄和专业化结构进一步优化。实施基层检察人才聚集工程,加强基层业务培训,加大上挂下派、交流任职力度。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强化上级院调研指导,通过确定领导基层联系点、部门结对帮扶等措施,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提升基层执法水平,培养基层先进典型。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有17个集体、26名干警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其中7个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灵璧县检察院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七、自觉接受监督、创新工作机制,促进阳光检务建设
      紧紧依靠人大支持,主动作为、务实创新,完善接受监督措施,增强接受监督自觉,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严格公正执法。
      不断创新联络平台。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工作办法,促进联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全国检察系统率先探索建立省人大代表约见检察长制度,方便代表直接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在全省检察门户网站建立代表委员联络平台,开通手机联络短信,实现联络常态化,确保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
      认真落实监督意见。全面梳理代表、委员在“两会”上提出的意见,明确责任部门,逐条落实、逐条整改、逐件反馈办理结果,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全部办结。主动向人大报告重要工作,省检察院专题报告了反贪工作情况,并认真落实省人大决议,跟踪反馈改进情况。积极邀请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四员”参与案件评查和专题调研,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一年来,人民监督员监督拟撤案、拟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223件,所提监督意见全部被采纳。
      主动推进检务公开。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普遍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2779名各界群众走进检察机关,面对面沟通、零距离接触。邀请1159名代表、委员观摩职务犯罪庭审,对检察人员出庭情况进行评议。拓宽检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适时发布权威信息,让公众深度参与检察活动、及时有效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过去一年,全省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绩,迈出了新步伐。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注支持,离不开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特别是,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检察工作汇报,为检察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各位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呼吁解决困难问题,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不竭动力。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特别是诉讼监督工作与群众期待还存在较大差距,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二是执法办案质量有待提升,证据意识有待加强,执法办案中还存在不规范、不严格问题,少数案件质量效果不够好,检察干警执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期盼、新要求。三是检务公开不够全面充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了解不够,执法办案透明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重大案件信息公开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对此,我们一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认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己任,以服务改革发展、严格规范执法、强化诉讼监督、打造过硬队伍为着力点,忠诚履职、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努力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努力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决打击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支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制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意见,加强平等司法保护,激发非公经济活力。依法妥善处理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着力营造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的改革氛围。认真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部署,牢牢把握方向,大胆实践探索,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检察改革。 
      第二,全力深化平安安徽建设。坚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全面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加大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力度。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减少矛盾积累和信访上行。
      第三,切实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着力强化公正、程序、证据、效率意识,严防冤假错案,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开展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和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下大力气监督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办案质量,确保自身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反腐倡廉新部署,全面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议,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既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又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深化惩防一体化建设,大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发生。
      第五,全面强化过硬队伍建设。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引导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始终坚守职业良知,弘扬法治精神,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以市、县院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执法为民。严格队伍管理,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廉洁。以大规模教育培训为载体,实施人才强检工程,提升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以基层基础为重点,开展创建特色品牌活动,筑牢执法办案一线平台。
      第六,更加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网络舆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完善拓展监督平台,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提升监督实效。深化检务公开, 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和检察微博建设,健全民意收集、研究、采纳、回应机制。深入探索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规律,做好舆情引导和宣传工作,传递检察工作正能量,凝聚检察发展正效应。
      各位代表,深化改革的蓝图已经绘就,检察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我们将紧紧依靠中共安徽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省委部署和人大决议,坚定信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真抓实干,努力为建设平安安徽、和谐安徽、法治安徽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1.两抢一盗:是指抢劫、抢夺和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
      2.刑事和解:是指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期满后,依据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4.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活动从2013年4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专项监督的重点是食品药品安全、涉农惠农、卫生教育、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等领域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对于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违法情形的,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5.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救助救济。
      6.查办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情况:全省共查办厅级干部14人,包括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良纲、原副厅长、巡视员杨先静,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非煤办原主任朱永国,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丁宝军,阜阳市人大原副主任、太和县委原书记刘家坤,六安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蒋应平,蚌埠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刘亚,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友仁,安徽军工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黄小虎,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原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胡传道,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原纪委书记花俊,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赵建明,安徽省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操良玉,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洁之。
      7.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权,目的是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羁押,同时可以减轻看守所压力,节约诉讼成本。
      8.减、假、保:是指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其刑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有条件提前释放;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9.案件集中管理:是指改变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原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实行案件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新机制。其目的是通过统一受理、登记、分流案件,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款物,统一开具、管理法律文书,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动态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0.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是指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目的是两级检察机关把关,防止错立错捕。
      11.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是指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
      12.“四员”:是指检察机关为强化外部监督而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1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的,由代表人民群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目前我省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85人。人民监督员主要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七类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14.枫桥经验:是指50年前由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工作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求在全国推广,从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新时期的“枫桥经验”被不断赋予新内涵,其精髓是践行群众路线,维护人民权益,立足基层、就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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