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1954年8月,安徽省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省正式建立。从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9年多时间内,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到很大干扰,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会议和进行换届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直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人民代表大会才得到恢复,于1978年1月召开了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是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月召开,共有代表739 名,由17个地级市分别组成代表团,驻皖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共组成18个代表团。其中:工人108名;农民89名;干部190名;知识分子199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17名;解放军21名;人民武装警察9名;归侨侨眷6名。在739名代表中,中共党员511名;妇女212名;少数民族代表34名。安徽省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为113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安徽省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安徽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安徽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审查和批准安徽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安徽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并有权罢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6、选举并有权罢免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7、选举并有权罢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8、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0、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1、改变或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2、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1979年12月31日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是2008年1月由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52人,共61人。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设三个综合办事工作机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八个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6、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7、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9、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1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5、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