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东安辞职请求的决定

29.12.2015  08:30

(2015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年龄原因,张东安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张东安的辞职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