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来,安徽法院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6万余件
11月8日,安徽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中获悉,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安徽法院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62231件,其中减刑59914件,假释2317件。
上午9时,安徽省高院法庭内,两起减刑案件正在开庭。执行机关代表和服刑的罪犯在监狱内的科技法庭,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该院办公室,省高院法官则在法庭内,三方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审理。1个小时后,法庭当庭宣判,其中因贪污罪获无期徒刑的罪犯周建国未积极退赃,法庭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庭审结束时,书记员远程将庭审笔录传输至监狱远端,让罪犯在监狱中当庭签字确认。
“当前,安徽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裁量标准是以其能完全退赃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省高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周晓冬介绍说,因为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的难点。今年1月1日《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正式面向全省实施,《细则》内容涉及7个部分,共计66条,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报请条件、审理程序、法律监督以及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进一步细化,严格减刑假释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其中,《细则》明确,法院对减刑假释的报请进行综合实质审查,包括对原判刑罚、情节、财产性判刑的执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尤其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审查,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假释。同时,对于罚金刑等履行情况,安徽将其作为量化减刑幅度的标准,对完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按照正常的减刑幅度予以减刑,对未能完全履行财产刑但出具了困难证明等证据,不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罪犯,酌情扣减减刑幅度后再予以减刑。
据统计,安徽通过宽严相济的方式提高了在押罪犯的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积极性,履行率直线上升,确有履行能力的假释罪犯财产刑履行率达到100%,获得减刑的职务罪犯的退赃履行率为100%。(记者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