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资”投资建筑将更“阳光”
安徽将从源头防范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正式下发,将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不歧视潜在投标人
新规强调,要让项目招标行为变得更“阳光”。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进一步强化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及时掌握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评定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
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
发现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来源: 合肥晚报 作者: 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