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各类扶贫资金捆绑使用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强化投入保障、推进统筹整合、创新支持方式、严格监督管理等加大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力度。其中明确,各类扶贫资金捆绑使用聚焦投向贫困地区。
强化投入保障方面,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素,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贫困县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省级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省直部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贫困县及所在设区市,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其他有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市县两级政府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推进统筹整合方面,一是建立扶贫资金整合清单,除各种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救灾资金及其他国家规定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外,将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财政撬动的社会资金等捆绑集中使用,全部纳入整合范围,聚焦投向贫困地区。二是统筹扶贫项目,统筹整合支持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均等化、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各类涉农项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三是统筹扶贫政策。将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税费倾斜政策、稳定保障政策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区域政策等相衔接。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降低担保门槛和费率,加大对贫困县融资担保支持。对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阶段性融资困难的带动贫困户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
创新支持方式方面,全面推行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因素法分配,进一步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扶贫资金使用原则上必须有量化的减贫绩效目标;重点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积极开展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撬动社会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同时,创新资产收益脱贫机制。完善各项补贴政策,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光伏扶贫、土地入股、政府购买服务等,增加贫困对象补贴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直接脱贫增收机制。此外,创新贫困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完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体系,兜底防范贫困户生活性风险。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增加对贫困户商业性保险保费补贴。
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按照“资金使用到哪里、制度就跟进到哪里”,建立健全覆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全方位的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监督,绩效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市县沉淀1年以上未使用的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县级沉淀1年以上未使用的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由市级扶贫部门商市级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