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冒油烟的餐馆不许开进住宅楼

11.10.2014  11:11

  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日前,《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发布,对餐饮业的布局规划、结构建设、燃料使用、污水处理等均作出规定。

   饭店离学校10米以上

  《规定》要求,餐饮业经营场所建筑功能应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使用功能相符,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应规划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餐饮业营业场所应当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环评需征求居民意见

  规划之外,《规定》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新开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对在居民区内建设或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饮项目,业主单位或经营者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征求可能受影响的公众的意见。

   餐厨垃圾禁随地倾倒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或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规定》还要求,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分别单独收集,严禁与其它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或直接作为畜禽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