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订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6.07.2016  13:38

  7月25日下午,《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该条例是对目前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修订。条例草案对于目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并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我省目前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30个,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未发生因饮用水水源侮辱事故导致的自来水停水事件”,安徽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介绍,尽管如此,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区对于违法行为治理不力,取土采砂屡禁不止,养殖种植污染较重;部门管理不够清晰,监督责任还未压实等。

  目前安徽省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名称为《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草案将条例的名称修订为《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这一变化显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不再局限于“城镇”,扩大为“城乡”。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展在具体条文中也有体现,条例草案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同时,提出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条例草案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对于违反规定施用农药的,将会被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减少饮用水安全隐患,条例草案新增了备用水源建设、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准备等规定。对于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供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条例草案新增了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明确省和有关市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县政府应该落实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资金。流域上下游有关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联合检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机制。

  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记者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