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以法规形式明确科学容错机制
31.05.2017 15:55
本文来源: 粮食局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科学容错机制和评价体系,对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或先试先行但出现过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不仅不予追责且不影响考核晋升。
条例对予以容错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予容错。
“战略性新兴产业属新生事物,失败不必然问责,这是该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安徽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容错的具体方式包括,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有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果或收益的,实施主体已经履行应尽职责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对于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重大创新改革事项,条例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当提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创新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创新改革事项有较大决策风险的,应当事先向上级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材料作为容错的重要参考。
本文来源: 粮食局
31.05.2017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