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骗取他人加入传销 非法拘禁致人跳楼

21.05.2014  17:10

  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拘禁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员将李某某骗至本市的传销窝点。被告人蔡某某安排他人给李某某上课,并对其实行看管,约三天后,蔡某某因事离开,其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庭最终对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员孙某某(已判决)以合伙开服装店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1单元606室的传销窝点。时任该传销窝点主任的被告人蔡某某安排昂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给李某某上课,向其强行灌输传销信息。其间,蔡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均对李某某实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约三天后,蔡某某因事离开,樊某某(已判决)任代理主任,并延续之前的安排。李某某始终不愿意加入该传销组织。同年12月1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从该传销窝点阳台跳到对面平台逃跑时摔下(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因其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且对被害人非法拘禁多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庭审中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庭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安庆新闻网 胡芳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