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判决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2014年5月28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1名个体业主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这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安徽省安庆市判决的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
2013年10月,有群众网络举报怀宁县境内有一家非法电镀厂,怀宁县环保局立即展开排查,11月4日得到详细线索后,于当晚联合三桥镇政府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突击检查。该厂位于怀宁县三桥镇龙门村,由金拱镇胡某于2013年6月租赁原米厂厂房进行电镀加工,现场有镀铬生产设备1台,镀镍、镀铜生产设备3台,清洗槽两套,日加工电雕版30根左右,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塑料软管排向屋外及龙门塘。 当晚突击检查时,该厂正在加工电雕版,公安部门立即对现场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控制,怀宁县环保局对外排废水、厂区周边土壤以及水井、水塘、水塘上游沟渠中水进行了取样。经检测,外排电镀废水总铬严重超标,对当地一口水井、土壤及水塘造成严重污染。次日,怀宁县环保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县公安局。
针对通往龙门塘沟渠内总铬严重超标的情况,为了及时有效地消除环境隐患,9日,怀宁县环保局与三桥镇政府即组织对污染区域进行了清理,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处置规定将电镀废液、受重污染的沟渠水及土壤交由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总处理量达22.99吨。在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后,涉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要求下对小电镀设备进行了拆除。
目前,该非法加工点个体业主胡某于2014年5月28日被怀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2014年5月上旬,怀宁县环保局再次对龙门村龙门塘及周边两户居民水井进行了送样检测,受污染的水井、池塘水中铜、六价铬、镍均未检出,环境已得到恢复。
此前,桐城市环保局2013年6月28日立案查处的胡某涉嫌非法倾倒电镀废液(三吨以上)案,于2013年7月17日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安徽警方首次侦破的污染环境案件。2014年3月14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次日作出判决:胡某被判处罚金1.5万元,程某(驾驶员,参与倾倒)被判处罚金1万元。
自“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安庆市各级环保、公安部门主动联合行动,已对三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判处1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1名犯罪嫌疑人已于近日被移送到检察院起诉。
安庆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在总结联合调查和案件移送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庆市公安局、安庆市环保局联合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配合工作制度》,为两部门依法、规范、高效地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保障,用有力的法律武器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宣战,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能够及时移送、依法有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