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妻一方侵权夫不担责任

30.08.2014  12:35

  妻子上山清理杂草时不慎将邻居山场点燃,为获赔偿,邻居将该夫妇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宁国市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丈夫不是侵权人为由,判决丈夫不承担责任。

  今年1月24日上午11时,宁国居民陈某上山清理自家山场,当其点火焚烧山场中的杂柴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火势蔓延并烧至邻居章某的山场,见火势无法控制,陈某赶紧打电话求救。在村民、村干部及林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下午4时,大火终于被扑灭。经林业派出所核定此次火灾导致章某山场受损,过火面积6亩,烧毁大柴约6吨,另烧死2株4龄的山核桃树。火灾发生后,章某多次找到陈某夫妇,要求两人赔偿损失,但双方因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多次协商均无结果。为尽早获得赔偿,章某最终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夫妇两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审中,陈某的丈夫王某表示该起事故是由妻子陈某造成的,与其无关。但章某认为陈某与王某是夫妻,所以损失赔偿应当由两人共同承担。

  宁国市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因过错导致章某财产受损,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章某未能证明王某在其财产受损中具有过错,因此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章某因火灾导致的各项损失1240元,驳回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