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管理的通知
合银发〔2014〕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
为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要求,我省先后于2010年秋季和2012年秋季全面推行了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统一简称“资助卡”)。各单位相互配合,各司其责,认真落实通过资助卡发放国家助学金工作,较好发挥了银行卡在协助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近期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分单位对资助卡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在资助卡申领、激活和注销等环节的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为进一步加强资助卡管理,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切实防范资助卡业务风险
资助卡应当严格实行“一人一卡”,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资助卡。学校要对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学校向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已办理过资助卡的受助学生身份证件复印件重复办理资助卡。严禁学校和发卡银行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申办资助卡。
资助卡实行“集中申领”。学校收集整理受助学生基本信息、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审核同意材料,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并将办卡信息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受助学生签字的卡片领用清单(一式两份)交发卡银行和留档备查。由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办卡的,学校也要按照此要求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资助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时,必须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挂失及补换卡手续,严禁通过学校批量申请办理挂失及补换卡。严禁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集中保管资助卡,严禁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提取资助卡内的资金。
严格落实“本人激活”的规定,资助卡必须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严禁发卡银行违规批量激活资助卡。学校应引导受助学生及时办理身份证,便于激活使用资助卡。支持、鼓励发卡银行采取预约或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受助学生发放和激活资助卡。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国家助学金监管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掌握所在地资助卡业务开展情况,要将资助卡业务作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重点关注资助卡发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资助卡发卡账户实名制管理。对发现的疑似违规行为,要及时了解,认真处理,切实防范资助卡业务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所在地教育部门和发卡银行制定本地区资助卡滞留资金管理办法,并按期进行资金清理、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主动与发卡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资助卡发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问题。要严把资助信息审核关,从源头确保资助卡申请信息真实、准确,不定期对学校资助卡领用情况进行抽查,杜绝个别学校利用已转学、退学等学生信息套取、骗取国家助学金情况发生。要将资助卡管理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中,并加大检查力度;要及时、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协商解决资助卡管理中的问题。
各发卡银行要全面落实资助卡的优惠政策及相关功能。要积极配合资助卡业务管理和国家助学金的监管,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相关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对持卡学生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建立违规行为通报制度
各发卡银行安徽省分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未激活普通高中(中职)资助卡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省教育厅,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明细表》(见附件2)和《普通高中(中职)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省教育厅将对资助卡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将异常状态资助卡(已分发未激活资助卡、已办理未分发资助卡或已激活未分发资助卡)信息反馈至所在地人民银行和教育部门,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和教育部门进行重点监控,并适时联合开展现场督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教育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若是先收后退的,参照此通知管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系人:郑玮;电话:0551-63691238。
安徽省财政厅联系人:邓英旭;电话:0551-65195041。
安徽省教育厅联系人:张坤;电话:0551-62811153。
附件:1. 未激活普通高中(中职)资助卡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
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