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认真学习《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15.07.2015  11:04

6月29日,国家总局发布了《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纳入飞行检查的范围,使得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飞行检查有了明确规定和依据,同时也将大大提升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飞行检查规范化水平。

为执行好、落实好《办法》相关要求,结合省局“审、批、查”制度改革,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组织全处人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监管清单为重点,以风险管控为核心,按照“启得快、办得顺、查得严、处得快、罚得准”的要求,对《办法》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重新修订了即将印发全省实施的日常检查清单监管目录。并提出省局组织飞行检查要做到“三要三不”,即要有检查方案,针对问题开展检查,不允许透露检查中发现的任何违法线索;要有检查措施,客观真实的反映检查情况,不允许出具虚假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有廉政承诺,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不允许违反廉政要求和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