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存款逃避执行 法官与其斗智促执结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2月22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向王某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告诫其涉嫌恶意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严重法律后果,此举有力打击了王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案件的执结。
2013年8月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支行与吴某、王某、林某签订了以吴某为牵头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吴某、王某、林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孙某、饶某为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借款人提供担保。2014年8月4日,吴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十五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由于还款期满,吴某等人迟迟不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及连带担保义务,故邮储银行金寨支行诉至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证据,依法判决吴某偿还借款本金7555.65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倪某(吴某妻子)、王某、林某、孙某、饶某对被告吴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与吴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吴某及连带责任人均未主动履行。
2016年2月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支行向金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的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六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林某在银行具有存款6400元,孙某在银行存款有18600元,而饶某有存款9万多元,王某则有存款4万多元。经合议庭评议,基于公平的原则,对于存款较少的林某、孙某全部扣划,对于饶某和王某的存款部分扣划,即满足执行案款的缴付。于是决定对王某扣划33670元,对饶某扣划32240.79元。执行法官在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曾想当天下午王某即将其银行存款全部恶意取现转移。经合议庭评议,为打击这种规避执行的行为,决定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如果在2月22日不将执行案款33670元交至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王某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明白了问题的严重性,十分后悔,立即将其应当承担的案款交至法院。
鉴于其主动悔过,又积极交款,使得案件执结,法院决定不对其实施拘留,并教育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不应当规避执行,做违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