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对情侣恋爱30天闪婚 婚后30天妻子又离家出走

08.10.2015  11:51

一对情侣相识不满30天便选择闪婚,婚后共同 生活 不到30天,妻子便选择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已有4年。2015年1月,丈夫张某来到舒城县人民法院第二次诉请与妻子袁某离婚,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妻子袁某是贵州省凯里市人,2011年7月张某在外地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袁某,两人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8月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在江苏省宜兴市务工,夫妻共同生活后才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1年8月底双方争吵后,妻子袁某便离家出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原告四处寻找,至今杳无音信,期间双方从未联系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张某曾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联系分居生活至今,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庭审当日,经法院公告传唤,被告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出具证人胡某、宋某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被告袁某自2011年8月底在江苏省宜兴市打工租住处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独自生活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短暂相识不足一个月后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可谓不牢,婚后双方亦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11年8月底擅自出走至今已长达三余年,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处于分居状态,不尽家庭义务,置家庭于不顾。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一年以上,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因被告拒不到庭无法调解,夫妻显无和好可能,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结束了这段婚姻“闹剧”。(张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