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委将残疾人工作内容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创建动态管理措施

10.09.2015  09:04

 

近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两个测评体系分别涵盖残疾人志愿服务、权益保护、劳动就业、无障碍设施、社区生活环境、组织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13项残疾人工作内容的测评项目和具体标准。同时,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对发生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恶性案件的,明确规定了测评成绩罚分。 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标准提出“开展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难职工、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孤残儿童、弃婴救助和收养安置工作”“统筹规划残疾人劳动就业,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道路、公共建筑及设施、新建居住建筑及居住区设有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文明委成员单位落实责任,群团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等。 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标准提出“加强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群组织建设”“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难职工、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专业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道路、公共设施、新建小区设有无障碍设施,管理和使用情况良好”“做好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景区等普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并延伸到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 全国文明城市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是反映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目前国内城市综合类评比中的最高荣誉,也是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创建动态管理措施对残疾人工作内容的有效纳入,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及社会公众对残疾人工作的参与意识、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程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