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保障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18.08.2014 12:53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淮南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先后出台了《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数十件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决策、监管、操作分离的招投标管理模式。
《条例》草案较为全面地总结提升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构建城乡统一的交易体系;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将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股权交易,特许经营,排污权等九大类交易项目纳入其中;明确了不得交易、中止交易和终止交易的情形,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或者竞买担保;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和第三方评价机制,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还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四种行为,即擅自中止、终止交易;不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履行交易项目验收职责;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草案还引入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定的从业限制。 信息来源:淮南市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08.201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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