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换嫂”法院判离

21.08.2015  17:26

  近日,霍邱法院审结一起“姑换嫂”的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以“姑换嫂”的方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女,现均已成年。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贾某自2006年起外出打工,与被告陈某分居至今。2015年6月原告贾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陈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以“姑换嫂”的方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出生于1973年4月,被告出生于1970年11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事要件,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未能和好,应判决准予离婚。据此,判决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六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