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妥善解决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31.08.2016  00:37
      最近,泾县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泾县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泾政办[2016]26号),对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保险待遇作出如下规定:敬老院院长及副院长工资分别参照村两委正职及非正职干部报酬标准执行,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幅度由所在乡镇政府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50%。敬老院其他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其岗位性质和工作量大小由所在乡镇自行确定,但不能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县财政对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实行补贴,由县民政局根据不同星级对应的比例核定每个敬老院工作人员数量,县财政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贴。工作人员工资不足部分由乡镇统筹解决。农村敬老院原则上不得聘用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村干部待遇执行),所需费用由乡镇承担。

上报单位:泾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吴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