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搬运新闻,著作权人知道吗?
03.07.2014 11:27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这一官方回应为之前热议的以“新闻的搬运工”为定位的资讯类软件“今日头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做了官方“注解”。最终处理结果尚未可知,但近年来关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话题从未停歇。
此次搬运新闻的合法与否之争与前两年百度文库的版权纠纷有类似之处,只不过形式稍有不同。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最终以百度官方发布道歉信、处理侵权文档以及推出版权合作平台,通过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收益为结局。
事实上,在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对于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已有明确规定。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媒体刊载的信息方面,《条例》规定,通过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由此观之,对于刊载的信息,除了适当引用和不可避免地再现的情形外,网络传播者都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可否认,在新媒体日渐主导信息获取方式的当代,快速传播的信息正成为我们认知外部环境、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其影响力也在对传统媒体形成挑战。然而,新媒体一直存在的版权侵权争议,也必须尽快予以解决,否则一方面会致使传统媒体的权益受损,同时也会导致新媒体创新信息传播方式的积极性受挫。
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不久前启动了第10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该行动的重要任务便是完善网络版权许可付酬机制,引导报刊社与大型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措施。
据笔者了解,诸多大型门户网站早已与一些传统媒体签订新闻内容使用协议。以报纸为例,为了获得具有权威性的报纸信息刊载权,网站每年需要支付数百万元。
“新闻搬运工”一词,不免让人联想起某矿泉水公司的广告词。但新闻搬运工,其搬运的并非自然品,而是凝聚了采编人员辛勤劳作、具有传播价值的信息产品。搬运前,是不是得征询物主的同意,搬运后,是不是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呢?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03.07.2014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