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征求意见 更年期能调岗

16.06.2015  10:57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劳动保护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7月12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安徽网、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及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安排保胎休息。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天至2天病假。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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