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女童教室内遭校外男子猥亵 学校支付精神赔偿金6千元

07.08.2015  11:31

  “谢谢您,法官,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不会拿到这些赔偿款,更不会为我的女儿讨回公道。”7月30日,一起因 教育 机构责任纠纷引发的案件,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调解成功,顺利为受到伤害的花花(化名)讨回了公道。

原告与被告系学生与学校关系,2014年9月3日14时左右,在校学生花花与3名同学在教室准备上课,预备铃响后,校外人员李某某从学校大门外进入校园内,跑到花花上课的教室强行猥亵花花及另一个女同学,然后离去,学校没有制止也没有报警。花花的家人在女儿回家后得知情况并报警,学校和花花的班主任才得知此事。因学校在花花上学期间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让校外人进入学校,进入教室,并导致花花及其他学生身心受到伤害;且校方在事发后也没有积极与花花及其家属协商解决此事,多次以各种理由回避此事。为维护花花的合法权益,花花向法院提出精神赔偿的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学校认为上课时间是2点40分,花花提前一小时进入校园,案发时间是下午2点左右,不在教学时间内,学校并无任何责任,不愿作出赔偿。一时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中,但法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并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地做学校思想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学校同意赔偿,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仍然没有放弃,与双方又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学校自愿给付人民币6000元,作为对花花的精神赔偿。

法官温馨提示: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其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学习或者 生活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讯员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李旭东 胡小丽)

(实习编辑 朱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