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智障女子动起歪心思 阜阳两人因犯拐卖妇女罪获刑6年
路遇有智力障碍的女子,他们不伸手相助,反而打起了歪主意,将该女子以3800元的价格拐卖给他人。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王甲、王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路遇流浪女
给她找“门路”
去年年初的一天早晨,太和县的吴某(另案处理)在路边发现一名神情呆滞的女子。
于是,他动起了歪心思,给朋友王甲打电话,让对方给这个女子找个吃饭的“门路”。
随后,王甲赶到现场将该女子带回家中。
第二天,王甲与王乙联系,让他为女子寻找没有媳妇的合适人家。
于是,王乙找到了尚未结婚的男子张丙。后经协商,张丙交给王甲3800元,将女子领走。
女子到张丙家中两天后,因张丙家中有事无人照看,她再次走失。最终,流落街头的女子被警方和相关部门救助,并将她安全送回家中。
因犯拐卖妇女罪
两人获刑6年
经鉴定,女子患有精神类疾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随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王甲发现离家走失且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后,并未选择报警或帮助寻找其家人,而是将她带至家中收留。后来,王甲通过王乙介绍将女子卖给张丙为妻,其行为就是“拐”和“卖”。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甲、王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丙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随后,王甲等人提起上诉,认为他们没有“拐”妇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卖”妇女的行为,只是介绍婚姻,收取的3800元是介绍费,要求二审宣告无罪。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法院认为,王甲、王乙均为成年人,王甲对女子及张丙的情况均不了解,而收钱后即让张丙将女子带走,促成双方为夫妻,显然与民间介绍婚姻有本质区别。王甲、王乙以出卖为目的,将走失的智障妇女收留后,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张丙以钱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甲、王乙、张丙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