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出数百万 索还高息受阻

11.04.2016  16:13
摘要 滁州女子倩倩(化名),分几次将300多万借给某房产公司,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分别为3%、4%和5%。借款到期,该房产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无奈,倩倩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和约定利息。

   中安在线讯 据滁州网报道,滁州女子倩倩(化名),分几次将300多万借给某房产公司,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分别为3%、4%和5%。借款到期,该房产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无奈,倩倩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和约定利息。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对原告要求的过高利息诉求依法未予支持。

  滁城女子倩倩,经过数年的打拼,家境不错,比较富裕。

  2014年底,滁州某房产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倩倩借款,并许诺高息。倩倩为此心动,先后数次将300多万借给该房产公司,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分别为3%、4%和5%,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

  前几期的借款到期后,房产公司还能按照约定利率偿还利息。让倩倩没想到的是,后来房产公司不但不给利息,本金也没收回来。

  双方协商未果,倩倩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在诉讼请求中,倩倩调整了利率支付请求,要求对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最低月利率3%(年利率36%)来支付剩余利息,并归还300多万本金。

  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何种利率支付利息,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4%、5%,均超过了年利率24%。尽管倩倩请求按照约定的最低月利率3%支付利息,仍然超过了法定的年利率。

  最终,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偿还倩倩300多万本金,并按年利率24%支付相关本金的利息。

  “对于民间借贷,超出法定利率,法院不支持。”琅琊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介绍。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对缓解民间资金紧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际生活中,不少民间借贷都存在着“高利贷”现象,以致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债主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明白,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胡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