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移情别恋 男子怒杀情敌

14.09.2015  12:02

  女友另觅新欢,倪某某颇为不满。在设法让情敌现身后,拎着一把尖刀的倪某某和对方发生扭打。打斗中,处于下风的倪某某用尖刀朝对方刺去……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倪某某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倪某某离婚后和阿艳(化名)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好景不长。因不满倪某某仍与前妻保持联系等,阿艳选择和倪某某分手。对此,倪某某很不情愿。和倪某某分手后,阿艳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吴某某,两人比较聊得来,后来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4年7月17日21时许,倪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骑电动车来到鸠江区沈巷镇某服饰厂阿艳的宿舍,央求与其和好。在遭到阿艳的拒绝后,倪某某要求阿艳拨打其现男友吴某某的电话。通话中,倪某某得知吴某某已到服饰厂门口,随即下楼并从自己的电动车中取出一把单刃尖刀朝大门口走去,倪某某将赶来阻拦的阿艳推倒,随后手持尖刀冲向吴某某。

  两人在服饰厂大门口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倪某某被吴某某用树棍之类物体压制颈部,后倪某某右手持刀捅刺吴某某后背,吴某某当场倒地,倪某某将刀拔出后骑上电动车逃离现场。随后,吴某某被阿艳送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许死亡。

  倪某某逃离现场后,将刀扔进鸠江区二坝镇境内的裕溪河,并将电动车遗弃在鸠江区二坝镇雍南街与通江大道路口后,来到位于无为县石涧镇苗某某家中。经苗某某劝说,倪某某于次日5时许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投案,并留在苗某某家中等待。无为县石涧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赶赴苗某某家中,将倪某某控制,并移送至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警大队。倪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审理期间,倪某某亲属自愿代倪某某赔偿吴某某近亲属20万元人民币,后者对倪某某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法院认为,倪某某因感情纠纷而移恨吴某某,从电动车中取出携带的刀具后追赶吴某某,在争斗过程中持刀捅刺吴某某右肩背部等部位,致吴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