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男子为偿还欠下的赌债将女儿卖了1.5万元 一审获刑5年

21.09.2016  09:03

都说女儿是父亲的小棉袄,可阜南县新村镇却有一个狠心的父亲,为偿还欠下的赌债打起了女儿的主意。

今年2月份,他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获得1.5万元。万幸,在阜南公安机关多方寻找下,小女孩被成功解救。

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男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顾

父亲卖掉不满周岁的女儿

获得1.5万元

赵强外出务工时,结识了四川籍的小芳,两人坠入爱河,走在了一起。

当两人谈婚论嫁时,因为两家距离太远,遭到了小芳家人的反对。但这时,小芳已经有孕在身,两人回到阜南县新村镇,打算先把孩子生下来。

2015年3月,小芳生育了女儿欢欢,生育欢欢后不久,小芳离家出走了。欢欢即由奶奶秀荣抚养,秀荣每天把小孙女抱在怀里,非常疼爱。

而另一边,颍州区西湖镇的李飞妻子的姐姐牛霞因无生育能力,一直想领养一个小孩。一次偶然的机会,李飞结识了赵亮,希望赵亮能帮忙领养一个小孩。

赵亮与赵强相识,多次劝说赵强将其女儿卖了,以获得钱款。为了偿还赌债,赵强便同意以2万元价格出卖女儿,赵亮说对方只愿出1.6万元。最终,赵强以1.6万元价格将自己的女儿出卖,并同意给赵亮1000元。

今年2月4日上午9时许,赵强趁着母亲不在家,便抱着女儿前往阜南县新村镇的一处三岔路口。这时,赵亮骑电动三轮车将赵强及欢欢带至颍州区西湖镇,然后安排一人将他们带至一宾馆内,并要求赵强写下自愿将女儿送养的字据。

然后,赵亮打电话通知李飞,李飞夫妇当日16时许到宾馆附近。待赵强离开后,李飞将欢欢带离现场,并于当晚将欢欢送至福建省的牛霞家中。

一审判决

因犯拐卖儿童罪获刑5年

并处罚金1万元

事发后,赵强给赵亮1000元,却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外逍遥快活,等到把卖女儿换来的1.5万元挥霍完才回家。

回家后,赵强的母亲得知儿子把孙女卖了,就打电话报了警。万幸,警方通过多方寻找,找到了欢欢。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赵强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未满一周岁的亲生女儿出卖给他人,被告人赵亮提起犯意,积极参与,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受刑事处罚。

为惩罚犯罪,保护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亮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对被告人赵强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及被告人赵亮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排除被拐卖对象的亲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有出卖得利之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只要有拐、卖行为之一即可,拐来孩子未卖或是仅仅实施了卖的行为,只要从中渔利,都构成此罪。

而回到案件中的这个家庭,或许的确是因为贫困,或许赵强是因为觉得女儿在别人家更幸福,才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但他卖女儿的行为,却让这个家旧伤添了新伤。所以,不管有多少理由和借口,都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也不能置亲情于不顾。(记者 刘越越 通讯员 李媛媛 实习生 田周群 阚绪新)

原标题:男子将女儿卖了 一审获刑5年